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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

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

津地税所〔2001〕19号
2001-01-01
索引号11100000000125815N/2018-00554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
发文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有效性全文有效
标题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
发文字号津地税所〔2001〕19号发布时间2018-06-15
关键词废止时间

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

津地税所〔2001〕19号

各地方税务分局:

最近,有关分局询问补充住房公积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。经研究,现明确如下,请遵照执行:

对我市各单位为职工建立、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,凡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《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津政发〔1999〕38号)及其附件《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的,按照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住房公积金、医疗保险金、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字〔1997〕144号)的规定,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,可从个人当月工资、薪金收入中减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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